司法院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後段係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 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亦即該異議、復議之程序係針對土地權利關 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時之救濟程序,且係應於通常救濟程序之提起訴 願前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