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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05-50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土地法 第 219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61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8、83 條
旨:
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之後,原
土地所有權人以需用土地人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申請收回,仍應依該
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次按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於
土地徵收計畫書內載明使用期限,逾越該計畫期限仍未施工使用者,即屬
不依照計畫期限使用。又被徵收之土地,如未依徵收當時經核准之計畫期
限使用者,收回權即因要件合致而發生,至行使收回權之期間,係依土地
法第 219  條規定,自該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五年,逾此行使期
間,收回權即行消滅,復因土地法第 219  條對於收回權之行使,已為時
效期間之規定,自無再適用性質上屬普通法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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