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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民法 第 4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51、6 條
所得稅法 第 14、9 條
旨:
營業稅係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對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行為課
徵之稅捐,且營業稅法第 6  條關於營業人範圍之規定,均係針對「事業
、機關、團體、組織」等為規範,而所謂「事業」,本質上固未排除未為
商業登記之個人,然其須具備「獨立且繼續從事一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等營業行為,始屬營業稅法上所稱之營業人。而不論房屋所有人係於購得
房屋或持有房屋期間曾有出租房屋情事,須就個別之客觀事實就房屋出租
人之相關整體行為,為是否繼續為一定營業行為之認定,始得據以認定是
否屬營業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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