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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42 條
教師法 第 14、14 條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行政處分基本上因對相對人
(或關係人)發布而對該受發布者生效,未發布前,尚不成為行政處分,
純屬行政內部行為。是關於撤銷訴訟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乃為
處分發布時,而非為處分之行政機關決議處分內容時;亦即處分未發布前
,該處分僅屬於行政機關內部文稿,並不發生外部效力,自無從評價合法
與否。倘行政機關就處分內容決議後,尚待其他要件成就,甚或因送達延
宕,以致未即發布而有法律之變動,判斷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仍以發布時
為準,並不因行政機關決議在法律變動前作成,即認得逕以行政機關決議
時點為其適法與否判斷基準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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