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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123-139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11-4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18 條
訴願法 第 14、8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1 條
關稅法 第 18、45、47 條
旨: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且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
先行驗放,並於翌日起 6  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
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此一處分為嚴格之羈束處分,本於租稅法律主義
之原則,自無適用德國租稅通則法理而得以突破關稅核定處分確定之存續
力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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