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123-139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11-415 頁
進口貨物未經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且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 先行驗放,並於翌日起 6 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 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此一處分為嚴格之羈束處分,本於租稅法律主義 之原則,自無適用德國租稅通則法理而得以突破關稅核定處分確定之存續 力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