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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606-6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74、2、3、4、43、44、45、46、5、6、7、8、9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3、18、20、5、6、7、9 條
訴願法 第 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209、243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教師法 第 29、31、33 條
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依該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
訊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
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同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政府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
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依第 18 條第
2 項「資訊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故以公立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資訊而言,倘審酌之資料,係屬關於考核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之「基礎事實」,且可與辦理該成績考核而屬應保密之
內部單位擬稿、相關會議紀錄或其他準備作業等文件分開或遮蔽者,因該
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無涉洩漏決策過
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根據「資訊分離原則」仍應公開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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