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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民法 第 113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20、24、4 條
旨:
按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或意圖減少、免除稅捐負擔,濫用法律形
式自由,以異常之法律形式行為,實質上達成與使用通常法律形式行為相
同之經濟效果,卻同時減輕或排除該通常法律形式行為應有之稅捐負擔,
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之情形,此類納稅義務人選擇之法律形式行為,
雖屬係合法行為,但其行為之安排異於常情,即為合法行為之濫用,為貫
徹平等原則,在租稅法領域所表現之租稅課徵平等原則,應調整其租稅上
之法律效果,即賦予其所欲規避之租稅負擔,以防杜租稅規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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