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60-67 頁
主管機關作成歷史建築登錄處分時,僅重文獻而輕忽現場會勘及紀錄,該「 系爭建物屬文化資產」專業判斷之資訊完足性即顯有不足;且系爭建物既已 失去原有之內部構件,其是否能重新置於建物內,涉及建物原有外觀及功能 之回復可能性,登錄理由亦應就此部分之專業判斷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