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449-454 頁
參照刑法第 39 條、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規定,「免刑」應係當事人有 罪確定,因法律上之原因,使其得免受其刑之執行,此與無罪判決不同。 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規定,旨在鼓勵犯有貪污罪之公務人員勇於自 首或自白,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惟仍屬有罪判決。因此公務人員有貪污 行為,經判決免刑確定者,仍屬有罪判決確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