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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4、6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7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1、10、14、18、2、22、3、31、33、34、35、36、4、55、9 條
旨:
(一)公投提案理由書應記載實質性公投之內容,使投票人得藉該理由書
      瞭解兩岸經濟協議及後續之實質內容,據以衡量政府決定對國家之
      利弊得失,再就公投提案主文為是否同意之投票,故若提案理由書
      僅屬程序性公投,而於公投主文要求投票人為實質性公投,兩者相
      互矛盾致投票人無法了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予以駁回。
(二)按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4  項所謂租稅事項,包含租稅課徵及租
      稅減讓等,其係有關政府運作及國家發展之事項,兩者皆不得作為
      公民投票之提案,以促進民主政治穩定性及公共政策之一貫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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