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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9、1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5、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6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4 條
旨:
承租國有土地經撥用後,倘承租人權益因租賃關係消滅而受有損害,自得
請求補償。又國有土地經撥用,倘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交還土地,並繼續
占用、使用,受撥用之機關得否請求交還土地並返還不當利得及請求損害
賠償或移送刑事偵查等事,與前揭損失補償請求權性質並不相同,故不得
認承租人本應交還土地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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