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承租國有土地經撥用後,倘承租人權益因租賃關係消滅而受有損害,自得 請求補償。又國有土地經撥用,倘承租人未依租約約定交還土地,並繼續 占用、使用,受撥用之機關得否請求交還土地並返還不當利得及請求損害 賠償或移送刑事偵查等事,與前揭損失補償請求權性質並不相同,故不得 認承租人本應交還土地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