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31-436 頁
主管機關依道交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款作成「逾期不繳送駕駛執 照者,吊扣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處分係負擔處分,並無「為確保行政處 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問題,不得附以條件。 且因此項瑕疵重大明顯,該易處處分應屬無效,自不發生駕駛執照因此遭 吊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