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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155、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民法 第 1138 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5、218、242、243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0、11、13、14、14-1、15、15、16、4、5、6、63、66、71、72、77、8 條
旨: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 153  條保護勞工及第 155  條、憲法增修
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
施,乃社會保險之一種,除為保障勞工生活安定外,並有促進社會安全公
共利益之立法目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
付,性質上係屬「所得替代」;而勞工分擔之保險費與保險事故之危險間
並非謹守對價原則,而是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因此
,投保單位有如實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之義務。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
人,有關申報投保等資料,應提供投保單位真實之資料,使其得據以查核
並如實申報,若該被保險人提供不正確之投保薪資資料或就其薪資為不完
全之陳述,致投保單位依其提供之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的不實薪資,
申報辦理勞工保險,而嗣經保險人查得該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薪資(
工資)不實,予以調整,徵諸前揭本條例立法目的及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意旨,即與信賴保護及誠實信用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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