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352-354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有關「處分轉換」之規定,需以處分作成機關有「 轉換」意識為前提,方有進一步討論該「轉換」行為是否符合第 117 條 或第 128 條等規定之必要。倘處分機關針對同一事實及程序標的,自始 即是以「撤銷或變更舊處分」之意思而作成新處分者,即無有關規定之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