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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
非訟事件法 第 3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254、305、307、6、7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6、9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公司法 第 24、25、331、84、9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8、19、21、22、23、39、48-1 條
旨:
(一)按法人資格之消滅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是一個法律程序的實踐,而程序
      實踐之目標則是為了了結該法人之全部事務,只要實證上其有未了結之事
      務,在處理該事務之範圍內,其法人之身分即因此事務處理之需要在規範
      上認定為繼續存在,此乃為團體法之基本法理原則,而與有程序上有無申
      報清算完結無涉。從而稅捐機關以發現有登記在納稅義務人名下之土地為
      由,認其尚有未了事務存在,法人資格在處理此一事務範圍內,尚未消滅
      ,即無違誤。
(二)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雖然課予行政法院職權調查義務,但並非
      更強烈之職權探知義務,因此法院仍需在有跡證、途徑而對與法律適用上
      有關待證事實之存在或細節產生懷疑時,才有發動職權調查之義務,如果
      一項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事前完全沒有提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調查義務根本無從發生,也無職權調查義務之違反可言。而行政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所指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亦是指特定法律適用需要一組構
      成要件要素事實均具備,才可導出特定法律效果,是以,事實審判決僅認
      定其中部分構成要件要素事實,遺漏另外部分之構成要件要素事實,即作
      成判斷,但因當事人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各自獨立,且當事人只主張其中
      之一,事實審法院根本無從意識到還有其他獨立攻擊防禦方法存在,其職
      權調查義務無法開展,判決未予斟酌此等事實,亦無違背法令可言,自然
      不符合違背法令遺漏事實之定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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