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已明定,法人組織成員在公法事務上有過失 ,推定該組織亦有過失。而納稅義務人之從業人員漏未為常態化之例行性 營業稅申報作為,明顯違反從事商業活動之企業所負擔基本之公法義務, 自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存在,依該項規定已推定納稅義務人 對漏稅結果有過失。是以,納稅義務人如欲推翻法律上之過失推定,即應 舉出本證,積極證明自己對有過失之組織成員已盡監督之能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