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34-151 頁
預收入會會員費與單純購票打球之行為分別,後者應於提供打球者之娛樂 行為時代徵娛樂稅,而前者則係於會館暨全部設施完竣時,才提供入會會 員娛樂設施及服務,故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單純購票入場打球之收費, 應可認無論球場完竣與否,均應依其提供娛樂行為時點,代徵娛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