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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6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34-1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8 條
訴願法 第 9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娛樂稅法 第 14、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8-1 條
旨:
預收入會會員費與單純購票打球之行為分別,後者應於提供打球者之娛樂
行為時代徵娛樂稅,而前者則係於會館暨全部設施完竣時,才提供入會會
員娛樂設施及服務,故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單純購票入場打球之收費,
應可認無論球場完竣與否,均應依其提供娛樂行為時點,代徵娛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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