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 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 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