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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藥事法 第 24 、65、91 條
醫療法 第 1、103 、104、84、9 條
旨:
『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
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
,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
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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