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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判字第 6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索引彙編 第三輯(94年12月)651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 23 輯(93年12月)8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6 條
旨:
被上訴人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北鎮建字第四○二號所為公告固有部分瑕疵
,然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之無效行政處分。上訴人起訴理由中亦論及原處
分係違法之處分,故上訴人如認該處分有瑕疵而受損害,應提起撤銷訴訟
請求救濟,其遽對之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是否誤認所致,揆諸上
引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原審自應就此行使闡明權加以究明,並
依該條項規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以資保障上訴人之訴訟權益。原判決未
注意及此,遽以實體上理由駁回上訴人之訴,尚嫌疏漏。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90.12.28)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第 6 條 (8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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