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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11、39、6、96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9、9-1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9、2、4、6 條
旨:
按公務員之停職,係停止公務員之職務,並非懲戒或懲處之處分,僅為調
查公務員之責任時,所為之暫時性措施,亦非藉此達到懲戒或懲處之目的
。市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先行停止公務員之職務,
係認其所涉情節重大,而為之裁量行為。又公務員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辦理營養午餐採購案涉嫌貪污等罪並遭檢察官起訴,已損害學校及教育人
員之聲譽,並將影響校務推展及運作,亦未符教育人員應有之品德操守及
工作紀律,故不宜再任校長職務,而予以停職處分,即認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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