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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8、19、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5、16、17、18、4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5、6、8、9-1 條
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
旨:
中央、地方關於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之計算標準,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550  號解釋文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保障,其施政所需經費負
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
主權核心領域限度內,中央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
之保險事項,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因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基於行政便宜,以「投保單位所在地」作
為計算臺北市政府負擔勞保費補助款的標準,難謂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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