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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49、151 條
醫師法 第 28、28-4、29、29-2、7-1 條
旨:
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載
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醫師連續出具
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供其向保險公司詐領鉅額保險金,因此廢止其醫師
證書有所依據,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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