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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目的在於因投標廠商另
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造成假性競爭之行為,影響投標公正性
,是其構成要件為祇要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者均屬之;且即便借用人本
身具有投標資格,只為達法定投標廠商家數以遂得標目的,而借用其他廠
商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仍在該條款規範之範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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