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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2、33 條
民法 第 832 條
旨: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第 5  款、第 231  條、第 23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且申請人對複
丈之位置應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為申請人之法定義
務。而土地複丈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其依
申請及規定之程序複丈完竣後,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
置圖,核屬地政機關行政事實行為,且該複丈行為本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
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然如地政機關駁回複丈或更正複丈成果圖等之申
請者,該駁回之意思表示已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認屬行政處分,得提起
撤銷訴訟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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