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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589-59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07、11、118、12、13、14、15、16、17、172、18、21、22、23、7、8、9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8 條
民法 第 247-1 條
行政罰法 第 4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2、33、36、5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26、28、30 條
旨: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性質上為依據消保法授權
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團體藉由自治條例要求使用定型化契約之企業經營
者應遵守該法規命令並對違反者處以罰鍰,並未牴觸法律保留、法律優位
、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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