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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320-3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131 條
民法 第 122、125、129、130、180、181、182、183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05、30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9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存在執行名義為要件,若行政執行機關在無執行
名義之情形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雖因欠缺執行要件,行政執行機
關之執行行為違法,受執行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未獲救濟後,得以執行機關為對造提起行政爭訟,然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之要件不同,尚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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