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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6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2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19、120、126、2、8、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2、30 條
旨: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發現評議結果與該地當時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實值不符時,應附具
理由,發還重新評議。故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就評議委員會之決
議,既得發還重新評議,則在該部同意備查,並由所屬市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地政主管機關依備查之決議作成行政處分前,無發生效力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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