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2 頁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地政主 管機關發現評議結果與該地當時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實值不符時,應附具 理由,發還重新評議。故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就評議委員會之決 議,既得發還重新評議,則在該部同意備查,並由所屬市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地政主管機關依備查之決議作成行政處分前,無發生效力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