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鄉公所如標售鄉有公共設施用地,且該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並已開 闢道路供公共交通使用,縱買受人已為土地移轉登記,參照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有公共交通道路性質係屬不融通物,不得移 轉為私人所有,故雙方所為土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均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