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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民法 第 71 條
土地法 第 14、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2、52 條
旨:
鄉公所如標售鄉有公共設施用地,且該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並已開
闢道路供公共交通使用,縱買受人已為土地移轉登記,參照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有公共交通道路性質係屬不融通物,不得移
轉為私人所有,故雙方所為土地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均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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