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考量酒精成分飲品具有成癮性,酒後易致心神恍忽,判斷能力降低,一般
認知適度飲用為重要之準則,以刑事非難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構成要件即提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
之標準,即超標酒駕為民意難以容忍之犯罪行為。在就業服務法對於外籍
勞工之管理課題上,並無制止外勞飲酒之限制,而係審酌外勞之「超標」
酒駕行為同樣具有危害用路安全之虞,在目前民意要求消滅酒駕之文化下
,容許其留在我國境內並繼續受僱狀態,即與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不得
妨礙社會安定」之限制原則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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