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349-352 頁
行政處分之轉換,係行政處分原有之瑕疵原因仍然存在,僅因轉換為另一 行政處分,而消失其瑕疵之性質,究其本質仍為原作成處分機關所為之行 政處分。是以,因缺乏「事務權限」而無效之行政處分,自無行政處分轉 換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