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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 條
民法 第 128、179、247-1、264、767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65、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固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
事實為真實。惟行政法院是否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仍有審酌
裁量之權,非謂當事人不從提出文書之命,即應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
為真實。是以,行政機關雖未從法院之命提出之行政契約,惟綜合相關事
實及證據資料,認他方確有簽立之行政契約,則原判決之認定並無違論理
及經驗法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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