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受益人雖於信託契約訂立後,形式上有取自受託人之利益,然該利益若
實質上非屬信託契約訂立後,受託人本於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
生之利益,則受益人此利益之取得,即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第 10 條之 2 及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之規定無涉。次按租稅
規避行為因有違租稅公平原則,故於效果上,應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就其
事實上予以規避,然卻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而租
稅規避之效果既是以與其經濟實質相當之法形式作為課稅之基礎,故就此
法形式,依稅法規範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為租稅之核課,即難謂有
違租稅法定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