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71-580 頁
主管機關與業者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合意延緩拍賣程序,並約定業者若自行 將場址廢棄物清除完畢,則已收取之代履行費用將轉作場址之土壤檢測及 整治等後續費用,雙方間顯已成立行政契約。則於該契約關係消滅前,主 管機關並無欠缺保有該代履行費用之法律上理由,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