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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6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71-5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9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3、15、2、43、6、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71 條
旨:
主管機關與業者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合意延緩拍賣程序,並約定業者若自行
將場址廢棄物清除完畢,則已收取之代履行費用將轉作場址之土壤檢測及
整治等後續費用,雙方間顯已成立行政契約。則於該契約關係消滅前,主
管機關並無欠缺保有該代履行費用之法律上理由,自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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