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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405-4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教師法 第 14、15、16、17、7 條
旨: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固應斟酌具體事實及個案情節,選擇適當之處分
,以符合比例原則,然其仍應以同一事實及構成要件為前提。因此,教師
法第 15 條後段之資遣要件與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定之解聘
、停聘與不續聘處分之要件既不相同,而教師業經輔導,於輔導期程屆滿
後,其輔導結果仍無改進成效,則學校予以解聘,而未於不同之條件下,
再循資遣程序為考量,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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