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440-445 頁
違規事實之記載已達於可得確定程度之行政處分,於同一法效之前提下, 增加形成處分法效之事實理由,僅屬於理由之後補,不生書面行政處分欠 缺必要事實記載或將「事實」予以補正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