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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28 條
民法 第 759-1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5、125、4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7 條
旨: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亦即所為之
法律行為須對於相對人之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或發生、變更、消滅
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對法律關係有所確認,始足當之。因此,行政機關僅
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而未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時,因不生法
律上之效果,不具有規制作用,此即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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