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為明瞭當事人有無自耕或委託自耕之能力,應有由法院通知其到庭說明之 必要;若確實未能出庭,其原因究竟為何,又是否有就醫之紀錄等,亦有 命其說明之必要,法院亦可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未進一步調查審認,即遽 認當事人並無不能自任耕作之情形,尚嫌速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