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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民法 第 1122 條
戶籍法 第 3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6 條
旨:
為明瞭當事人有無自耕或委託自耕之能力,應有由法院通知其到庭說明之
必要;若確實未能出庭,其原因究竟為何,又是否有就醫之紀錄等,亦有
命其說明之必要,法院亦可依職權調查證據。如未進一步調查審認,即遽
認當事人並無不能自任耕作之情形,尚嫌速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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