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25-62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雖係對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之行政處分所設之特別救 濟程序,惟罰鍰處分是否違法而得撤銷,既已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法院裁 判而產生既判力,相對人自不得對此已經法院實體確定判決維持之行政處 分,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