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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5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5、96、97 條
訴願法 第 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兵役法 第 3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等事項。又該規範目的在於使人民得
以明瞭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依據、事實認定及判斷理由等,而得
資為提起行政救濟以行使攻擊防禦。本件臺中市政府通知書,雖未區分按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之項目而為記載,惟通知書上之各欄位已
載明足使人明瞭行政處分之主旨、行政機關所認定之事實,備考欄載明體
位判定之授權母法即兵役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內容之簡化摘錄,亦難
謂行政處分未載法規根據,而體位判定係基於醫療機構之對役男結果病狀
之診斷證書,對照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而得出,自屬無待行政機關說明即
可知悉判斷理由,得不予記明其理由。本件原處分之記載事項,並無役男
所稱違反行政程序法之違法可言,原判決亦論述甚明,役男據以指摘原判
決有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要無可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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