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13-415 頁
本職機關(構)學校對於溢領兼職費者作成追繳處分,係直接使溢領者負 返還溢領兼職費金額之義務,並非撤銷上訴人原受核發兼職費之授益處分 ,僅屬侵益處分(下命處分)之作成,而非授益處分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