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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215-28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21、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3-1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10、12、13、15、15-1、15-2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5、7 條
旨: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原則上不得徵收,然在一定條件下仍得為之。又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時,於環境影響評估完成審查前,僅是不得開發。行政機
關核發處分時,雖尚未完成環評審查,然此並不影響依開發案之用水計畫
判斷該開發案件與水源供應是否可以相互配合,而不需待完成環評審查或
經認可後,始得核發開發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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