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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93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18、40、45、46、7、73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事業作業環境所產生之廢水,本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除非申請設置之事
業單位於工程技術上存有難以克服之障礙而無法分流收集時,應另行向主
管機關提出相當之證明,並設置具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水直接排入地面水體
之設備,且經申請同意者,始得合流收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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