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事業作業環境所產生之廢水,本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除非申請設置之事 業單位於工程技術上存有難以克服之障礙而無法分流收集時,應另行向主 管機關提出相當之證明,並設置具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水直接排入地面水體 之設備,且經申請同意者,始得合流收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