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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5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1月至12月)第 200-2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125、787、788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200 條
土地法 第 20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49、50、9 條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定之「情事變更」,係指非
徵收當時所能預見之都市計畫變更或計畫興辦事業經廢止或變更而言,並
不包括需地機關主觀上使用目的之變更;徵收土地使用目的之變更,並非
所謂之「情事變更」;此外,土地雖有部分栽種樹木、樹林、樹叢等植物
,但當事人主張已規劃作為公園綠地,並非閒置不用,是該筆土地並無「
已無使用必要」之情形,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第 5  款規定之
要件並不相符。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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