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乃要求屬於特定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共同 遵守規約或法令,而謀該住宅區域之安寧、安全之適宜居住,達到安居之 目的。故在此條例立法精神下,基於條例所生之公法上責任,未必均屬重 視行為人故意過失之行為責任,亦有為達安居目的,而令住戶負擔基於其 與物之間的關聯而生之狀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