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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630-644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832-84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17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 條
行政罰法 第 1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4、55、57、78、80-1、84-2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旨:
行政法律關係之相對人因公權力行為而負有公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者
,均須以有期待可能性為前提。故國營事業經由經濟部指派或任用之代表
人,既應受人事行政總處及經濟部之指揮監督,自難合理期待其捨上開機
關所為函釋而不由,反去遵守應正確適用之勞動基準法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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