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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608-6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2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39-4、55 條
民法 第 179、181、1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215、2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26、32、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49、6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5、15、44、49、52 條
旨:
裁罰處分之相對人於撤銷訴訟中,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一併
請求返還所繳納之罰鍰,於法尚非無據。惟一般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國
家並未受有何利息利益,且國家公法上之收入,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
故相關法令如未有加計利息規定之明文者,並不當然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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