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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3 條
公證法 第 11、16、17 條
旨:
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原眷戶同意權之行使,有其公法上特定
之法律效果,並非僅係單純意見表達,且眷戶行使同意權之對象,即為主
管機關就改建眷村所為之規劃內容,眷戶自不能就規劃之內容為擴張、限
制、或變更,因擴張、限制、或變更後之內容已與主管機關之規劃有別,
縱有同意之表示,已難認係同意原規劃改建之內容。因而是辦理國軍老舊
眷村改建注意事項關於「擴張、限制、變更其內容者,為不同意改建之眷
戶」之規定,應屬有據,尚無違眷改條例第 22 條之規定,亦未增加法律
所無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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