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93-95 頁
我國行政處分係採顯名主義,行政處分之名義機關即為行政處分之處分機 關。至於分層負責明細表僅係內部分層負責或決行之分工,與行政處分採 顯名主義不生影響。故地政局縱以簽呈方式取得縣長同意,仍屬內部作業 程序,亦不能因此取得對外作成行政處分撤銷縣政府處分函之事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