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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16、36、9、96 條
民法 第 34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7、21、3、43 條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雖規定土地與房屋合併銷售
時,作為評定土地與房屋分別佔總價額比例之準則,惟因房屋及土地分佔
總價額比例之多寡直接影響房地時價之評定,亦不妨作為評定房地時價時
參酌標準之一,使房地時價之評定更趨合理客觀,而非限縮其適用範圍僅
及於房地分別佔總價額之比例,於評定土地與房屋個別之時價時,逕行排
斥而不用。此外,貸款與房屋火災保險係同時辦理,兩者有緊密之關連,
故貸款資料應不侷限於貸款本身,尚包括為辦理火災保險所評定之房屋價
格;當銀行貸款僅評定房地之總價而未分別評定房屋與土地之價格時,更
有參酌火災保險所評定之房屋款價格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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