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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40、71、72、73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2、91、96 條
旨:
遲延給付依契約應交付之物,雖經同意展延交貨期限,惟所交付之物仍有
諸多瑕疵,經兩次複驗結果,仍未補正完畢以通過驗收,顯見無法改善以
達到契約預定之效用,是以解除採購案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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