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遲延給付依契約應交付之物,雖經同意展延交貨期限,惟所交付之物仍有 諸多瑕疵,經兩次複驗結果,仍未補正完畢以通過驗收,顯見無法改善以 達到契約預定之效用,是以解除採購案全部契約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